
使用條款
- 本約所稱之「承運人」係指瀚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並不包含承運人委託運送之人或其代理人,承運人與該受託運送之人並非共同承運人,故不負連帶責任。承運人有權依自己意願同意或拒絕承運貨物。
- 承運人有權以自己之裝卸設備、貨棧、運輸方法,並依自己設定之各種航線及運載程序承載託運人之貨物,託運人同意承運人有權檢查任何託運之貨物,但檢查不是承運人的義務,以確認可在標準之作業程序下順利清關。託運人應針對其託運物品之性質將運送物品妥為包裝,承運人不負包裝之責,如因包裝不良導致運送物於運送中滅失、毀損及遲到時承運人概不負責,但該筆運費仍須支付。
- 託運人運送物必須負向海關完整正確申報之責任,並必須符合進出口國之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若運送物因違反相關規定,承運人在得到通知後毋須經由託運人同意得立即拒絕繼續運送,託運人或受貨人仍須支付運費,託運人應自行處理該貨物並應賠償承運人因該運送物違反規定所致之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及損失。託運人如申報不實而導致承運人遭政府主管機關裁罰,承運人即得就該裁罰通知書向託運人請求賠償,託運人即負有給付該裁罰款項之責任,不得異議。
- 承運人收取之運費不包含運送物之進口稅、倉租及其他任何在運載運送物過程所衍生另須繳交之規費、稅金及罰款等。收貨人必須負擔前揭費用,如收貨人拒付時應由託運人負擔。運送物如遭海關或相關當局扣押因此所致之滅失、毀損及遲到或因之科處之罰款,應由託運人自負,承運人不負任何責任。
- 承運人對物品付運後欠付的運費、關稅、預支款或其他任何因運送此物品的款項有優先處置及留置權。除非託運人或收貨人將費用付清後,否則承運人將不會交還這些物品。經承運人發函催告而仍拒不給付者,承運人有權將此貨物變價抵償費用,託運人或收貨人對不足費用仍應負責之。
- 承運人對於運送物之滅失、遺失、毀損、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於承運人應負責任之情形下,賠償方式如下:
運送物品如為文件而滅失時,承運人應負責免費補寄,如屬原件無法補寄,或因遲到而無法補寄之實益,則由承運人以運費二倍賠償,但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美金二十元。無論託運物品係商業文件或貨物,一律以運費之二倍為最高額度賠償款。任何一件提單託運的物品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運費的二倍。 - 特別約定:
- 免除賠償因損壞而產生的責任: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將不負責無論是如何產生的連帶損失,特別損失或直接損失 (無論承運人是否知道這些損失是否會產生)包括收入,利潤,利息或市值等損失。 - 不可推定的責任:
承運人在盡其最大的努力按正常的時間表盡快地運送物件的同時,承運人在任何不可知的情況下,將不會因延遲收件,運送或遞交物品而負任何責任。不論延遲是何種原因引起的。
- 免除賠償因損壞而產生的責任:
- 任何索賠要求必須在收貨日起或運送物預定送達日起十日內向承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者,承運人即不負賠償責任。所有運費均須支付,否則將不受理任何有關賠償。
- 承運人不承載物品如下:易燃品、貴重金屬製品、武器、彈藥、爆炸品、毒品、易燃品、液體菸酒類、動植物、任何有價證券及任何IATA禁運及國際航空公司禁運及進出口國規定之違禁品,包括有害物品,化學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 託運人對於上述條款皆已閱讀清楚明瞭,本託運服務有關交易與運貨之權利義務,除上述條款外,餘依中華民國航空貨運承攬業之「標準交易條款」及「運貨契約條款」辦理。
- 對於本運送契約所衍之糾紛及法律責任,承運人、託運人及收貨人同意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本報價內容包括:國際運費、國內外機場清關倉租費、有關國內內陸貨物運送屬免費加值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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